固原市弘文中学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:固原市弘文中学
第二条 性质:民办公助
第三条 地址: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长城路
第四条 办学宗旨:是依据宪法、法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设立的、以服务固原市的基础教育事业为己任。
条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机关是固原市民政局,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固原市教育局,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校长负责制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固原二中、固原二中教师、社会投资人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董事和监事。
(三)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:由举办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投入。
第九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及规模:
办学层次:普通民办中学。
办学规模:共办40个教学班,在校学生2300—3000人。
办学形式:全日制教育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设董事会董事11人。董事必须是出资者,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选举产生。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,每届任期三年,董事长由所占股份最多者担任。
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宏观控制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;
(四)审定股金的增补、撤还以及股金的转让;
(五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的审定和调整;
(六)、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执行校长、教师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及管理人员的出任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董事会设秘书处,注册公章一枚,董事会决议经董事和董事长签字后,以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印发执行。
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: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1/2以上的董事在场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行董事1人1票制,董事会作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执有的过半数股份方可通过,非固原二中教职工董事一般不参与学校招生、教学管理、教学改革等学校管理技术方面的决策,但保留知情权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执有的2/3以上股份通过方可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
(二)本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。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 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
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处存档保管。
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(二)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提名学校执行校长人选,由董事会聘任。
(四)法律、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八条 本学校执行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每届任期三年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学校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学校年度 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四)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在本学校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(五)负责财务计划的制定与申报,执行董事会批准财务计划;
第十九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9人。
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 者、本学校从业人员中推荐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监事会设主任1名,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。
本学校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学校财务;
(二)对本学校董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(三)当本学校董事、校长等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执行校长。
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没有法人资格的不能担任本学校法人代表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
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 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。
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八条 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条 本学校按照(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)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二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三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终止,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不得无故停办或解散学校。如果无故停办或解散学校,则学生由本学校负责安置,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及政策变更等特殊情况而终止办学,须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,并妥善安置在校教师及学生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学校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(股东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固原市弘文中学董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